食品标示添加剂分析中心:
由原料带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三聚磷酸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常用作水分保持剂、品质改良剂、pH值调节剂。GB2760表明,三聚磷酸钠不得直接使用于即食鱼丸的生产加工,但可用于冷冻水产品、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使用量以磷酸根计为5.0g/kg。
C公司生产即食鱼丸执行的企业标准中关于即食鱼丸的生产工艺表述为“以冷冻鱼糜制品为主要原料,以淀粉、食用植物油、大豆分离蛋白、、白砂糖等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解冻(或不解冻)、搅碎、斩拌、腌制、成型、速冻、油炸或卤制、拌料、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其中,作为复合配料的冷冻鱼糜制品执行标准为《GB10136-2015 动物性水产制品》,加入量占食品总量的60%。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7718) 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4.1.3.1.4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注。换言之,若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的复合配料,或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应当标注。
由此可见,由原料带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取决于复合配料的加入量占食品总量的比例以及该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是否起工艺作用这两个因素。依据《GB7718问答》(修订版)*二十六条,“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本案中,三聚磷酸钠由原料鱼糜带入到终产品即食鱼丸中,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鱼糜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终产品配料表中规范标识为:鱼糜(含三聚磷酸钠)。
若不规范标注,能否定性为标签“瑕疵”?
执法实践中,判定食品标签问题是否属于“瑕疵”,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执法人员在系统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根据《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二款规定,笔者认为,食品标签瑕疵的内涵包括:不规范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三个特殊条件时,方可认定为“瑕疵”。
《山东省食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北京市食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中均列明:虽不规范标注,但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等产生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签违法行为,可认定为“瑕疵”。再如,将酱肉制品、卤肉制品误标为“酱卤肉制品”,将“食用植物用油”误标为“食用油”,将“”误标为“”等不规范标注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违法行为,亦可认定为“瑕疵”。相反,对于应标示而未标示的、应标示的内容虚假或不准确的,或者违反标签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为“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例中,由原料鱼糜带入到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未规范标注为:鱼糜(含三聚磷酸钠),但该不规范标注,在实践中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