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和报废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安全使用、检验和报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作业等使用的吊索具。
JB/T8108.1999 《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JB/T8521999 《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 GB/14736-1993 《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 GB10603-1989 《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3.2.7 吊环使用 3.2.7.1 用于组成链式吊索、钢丝绳吊索、纤维吊索的主环宜采用长形环,其它场合可用圆形环。 3.2.7.2 连接环必须采用长形环。 3.2.7.3 出现伤痕或显著锈蚀的吊环再利用,必须按GB14736中8.2条进行静拉力试验。 3.2.7.4 不允许将有缺陷的吊环焊补后重新使用。 3.2.7.5 无标记的吊环末经确认,不得使用。 3.2.7.6 起重索具组合部件上的吊环,按组合部件要求定期检查。 3.2.7.7 与链条连接的连接环,其环材直径必须大于链材直径。 3.2.7.8 与单只吊环直接连接的链、索数不得多于三肢、四肢、索与主环之间的连接。 3.2.7.9 不得采用锤击的方法纠正已扭曲的吊环。 3.2.7.10 禁止抛掷吊环。 3.2.7.11 不要从重物下面拉拽吊环或让重物在吊环上滚动。 3.2.7.12 不准用卸扣代替连接环。 3.2.7.13 现场更换装卸工具中的连接环,允许使用装配式连接链环。 3.2.8 报废 吊环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从吊环不弯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过10%; b. 长形环内长L(圆形环内径D)变形率达5%以上; c. 吊环直径磨损或锈蚀**过名义尺寸10%; d. 吊环上出现裂纹、裂痕或凹槽。 4 卸扣 4.1 用于M(4)S(6)和T(8)级,起重量0.63-100t的D形和形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4.2 工艺 4.2.1 卸扣扣体须用无焊缝的整体毛坯锻制而成,锻体应符合JB3835要求,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坯眼两侧外径同心。 4.2.2 销轴必须从棒料截取,锻后经机加工而成。装配后,销轴(只限于W型和V 型)的台肩或头部必须能贴合在扣体上。当螺纹销拧到底时,卸扣(W)尺寸间的可见剩余螺纹不得大于1个螺距。 销轴正确地装配后,在任何情况下扣体内宽尺寸(W)不得有明显减小。 4.2.3 成品卸扣表面光洁,不应有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降低强度的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4.3 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书 4.3.1 标志 在扣体不影响强度的部位应锻出*、清晰的标志: a. 制造厂标记; b. 强度级别代号,即:M4,S6或T8; c. 起重量,t。 4.3.2 要求制造厂必须在每批交货时,提交一份证书 a. 表示强度级别的代号; b. 材料种类; c. 级别符号; d. 试验载荷;。 e. 起重量。 该证书必须说明每只卸扣都符合标准,经过验证试验,并经专职检验人员验收。 4.4 卸扣使用和报废 4.4.1 严禁**负荷使用。 4.4.2 应注意作用在卸扣的受力方向,不准横向垂直受力。 4.4.3 安装横销轴,螺纹旋足后,应回转半扣螺距,不准敲击螺纹部位。 4.4.4 严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配套螺栓。 4.4.5 当卸扣任何部位产生裂纹、塑性变形、螺纹脱扣、销轴和扣体断面磨损达原尺寸3-5%时应报废。 5 起重用短环链 5.1 质量等级 链条根据成品的力学性分为五个等级。每一等级按L(3)、M(4)、P(5)、S(6)、T(8)的顺序用一个字母或数字表示。 5.1.1 L(3)级链条在规定较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315Mpa。 5.1.2 M(4)级链条在规定较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400Mpa。 5.1.3 S(6)级链条在规定较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为630Mpa。 5.1.4 P(5)级链条在规定较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为500Mpa。 5.1.5 T(8)级链条在规定较小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为800Mpa。 5.2 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标准链条。尺寸检查 5.2.1 名义直径(dn):用于制造链条的圆钢和铜丝的名义尺寸。 5.2.2 实际直径(d):测量所得的链环材料直径,当实际直径小于18mm时,成品链环除焊缝处外任何截面直径的公差应不**过名义直径的2%-6%。当实际直径大于或等于18mm时,成品链环除焊缝处外任何截面直接的公差应不**过名义直径的5%。 a. 焊缝处的公差:焊缝处的实际直径d,在任何截面内应不小于焊缝处邻近的实际直径d,且焊缝处的公差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1型:任何方向上为名义直径的8%; 3型:与链环平面垂直的方向上为名义直径的8%,其它平面为17%。 b. 焊缝影响长度:在链环中的任何方向一侧应不**过名义直径的0.6倍。 c. 长度和宽度:节距为链条名义直径dn的3倍;外宽为链条名义直径dn的3.25倍。 5.3 验收。 5.3.1 试验合格证至少提供下列数据: a. 标准号; b. 数量和名称; c. 标志; d. 链条名义直径,mm; e. 验证力,kN; f. 破断力,kN(**过了规定的较小破断力); g. 破断时总极限伸长率,应不小于10%。 5.3.2 质量等级标记。 至少每隔20个链环或每隔1m长度的链环,应压印行或刻印相应质量条件等级的明显标记。 5.4 链条的选用 根据较*作载荷和安全系数选择链条。 焊接环形链条安全系数(GB6067) 使用情况 光卷筒或滑轮 链轮 捆绑物体用 吊挂用 (带小钩) 手动 机动 手动 激动 安全系数 3 6 4 8
5.5 短环链安全使用和报废 5.5.1 短环链安全使用 a. 用作吊链时,吊链的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 b. 链式吊索使用前,应先用单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进行静载试验,试验时悬挂10 min,无破损或个别链环没有明显伸长,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5.5.2 报废 起重用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量达原长度5%; 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条不应产生严重的塑性变形,伸长达原尺寸的3%。 6 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 6.1 用途 吊装带是一种用于装卸与起升货物时连接起升工具和货物的柔性元件。多用于吊装精密仪器,表面光洁高度的物件。采用高强度聚酯工业长丝为原料织成吊装带。 6.2 吊装带的分类 a. 带软环的单吊带(由一条两端缝合成环眼的带子构成); b. 带末端件的单吊带(带子的每端都带有端件的吊带); c. 复式吊带(由两条或多条宽度相同并排放置的带子构成的吊带); d. 多层吊带(由两层或多层相同的带子沿纵向叠合而成); e. 环性吊带(带子的一端与另一端缝合在一起,或带子本身被编织或环绕成环形而不用缝合)。 6.3 吊装带的安全系数 吊装带的安全系数,对于吊装带的缝合带子或封装带子较小安全系数为6,带子末端金属件较小安全系数为4 。 a. 吊带破断力:吊带在破坏实验中,能承受的较大载荷,单位10N; b. 较大有效力(MFU):基本型吊带允许承受的较大作用力,单位10N。 较大有效力=吊带破坏力/吊带安全系数。 吊装方式系数(GB/T 8521) 吊装方式 吊挂系数M 吊装方式 吊挂系数M 垂直起吊 1 90.角起吊 1.4 结套起吊 0.8 120.角起吊 1 平行起吊 2 2肢带起吊 1.4 45.角起吊 1.8 4肢带起吊 2 6.4 质量的要求 6.4.1 带子 6.4.1.1 材料 带子可由下列材料的连续纤维丝编织而成。聚酰酯(尼龙)(通常用绿色表示);聚酯(通常用蓝色表示);
聚丙烯(通常用棕色表示)。
6.4.1.2 编织的质量要求 带子由无任何明显缺陷织物编织,在编织过程中所有的线应由同一材料制成。 标准宽度有:25mm,35mm,50mm,75mm,100mm,150mm,200mm,300mm。带宽允许偏差,当带宽≤100mm时,允许偏差为±10%;当带宽大于100mm时,允许偏差为±8%。带厚应均匀,当吊带由多条带子构成时,各条带子厚度相同。吊带的着色剂、涂料、覆盖物均应无毒、无害。 6.4.1.3 吊带的缝制 接缝的缝制应采用与带子材料相同的优质线进行缝制,缝合处应平整。缝合时缝线对带子宽度边缘应留有距离,厚度不**过10mm的带子,留2-4mm不缝合;厚度大于10mm的带子留4-8mm不缝合。在末尾处应有“回缝”处理,“回缝”长度不应小于25mm。 6.4.2 软环 软环不应降低带子的承载能力。软环的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当带子宽度为25-35mm时,软环软环长度应为100mm; b. 当带子宽度为50-150mm时,软环长度应为带子宽度的3倍; c.当带子宽度为大于150mm时,软环长度应为带子宽度的2.5倍。 6.4.3 末端件 是装在吊带软环的金属件,要求与之配套的吊带软环内径不应小于末端件直径的2.5倍。末端件金属材料的破断强度不应低于吊带极限工作载荷的4倍。末端件不准用铸造件。 6.5 吊带的安全使用 a. 吊带在工作时,不准拖拉,以防损坏吊带; b. 吊带不准打结使用,承载时不准转动货物使吊带打拧; c. 不要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吊装有尖角、棱边的货物,以防损伤吊带; d. 不允许长时间悬吊货物; e. 不要把吊带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热源附近,也应注意避光保存; f.要定期清洗吊带。 6.6 安全检查 a. 对吊带进行全长表面检查,吊带表面不应有横向、纵向擦破或割断,边缘、软环及末端件的损坏; b. 吊带不应有腐蚀,造成表面纤维脱落或擦掉等缺陷; c. 吊带边缘不应有割断缺陷,如发现此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 d. 缝合处不允许有平整变质。